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是防止注册资本的随意减少导致公司财产流出和责任范围缩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资本不变原则的主要体现
具体体现: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4.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本不变原则的调整对象
资本不变原则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登记制度,而股东的出资有实缴和认缴的区别,在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类型中,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经登记后成为注册资本,则出现股东实际出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情形。资本不变原则是指注册资本须保持不变,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在所不论。如果将注册资本看做名义资本,实缴资本看做实质资本的话,资本不变原则的特点在于“重名义而不重实质”。股东未实际出资或事后抽逃出资,只要名义上的注册资本未变动,就不在资本不变原则的考察范围,而由资本维持原则规制。
资本不变原则的绝对性
不论股东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的实物、权利出资,核定注册资本时均量化为一个具体的价值数额。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共性是已经确定的公司资本应保持稳定,但资本维持原则的调整方式是考虑公司经营所需和偿债能力等因素,维持公司资本在一定幅度内动态地稳定、充实;资本不变原则的调整方式是控制资本所量化的数额的不变,这个表现为注册资本的具体的价值数额必须静态地固定,没有幅度空间和兼顾的其他因素,是为资本不变原则的绝对性。
资本不变原则的相对性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如果不损及他人利益,进行必要的变动应为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绝对的资本不变构成对股东和公司自由的过度限制,既不正当也不现实。作为一般禁止的例外,符合法定的情形,履行法定的程序,公司的注册资本仍是可变的。现实的公司存续过程中大量的发生注册资本变动现象,或增资或减资,是为资本不变原则的相对性。
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
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是债权人保护。注册资本经核准登记而形成,具有公示的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公示的注册资本使其产生信赖,所代表的公司财产(即使尚未实际缴纳)成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债权人因此对该财产享有优先于股东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如果允许注册资本任意变动,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优先权的保护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乃至于丧失,进而危及交易安全,压制交易机会。
减资概述
减资在不同法域或者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广义上的减资是指减少公司资本。资本在会计和公司法上含义不同。在会计上,资本是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的科目,是股东出资的财产总额。公司法上的资本,在授权资本制下包括授权资本和已发行资本,在认缴制下包括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因此,在授权资本制下,减少资本包括减少授权资本和减少已发行资本。在法定资本制下,减资是指减少法定资本(类似于我国的注册资本),即票面金额乘以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者无面额股计入资本的部分。在采用实缴制的法域,减少资本就是减少实收资本。在认缴制下,减少资本包括减少认缴资本或者实缴资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减资指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减少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包括对实缴出资的退还和对认缴出资义务的减免。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是指减少已发行资本,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减资也就是减少实收股本。
减资主要采用减少每股面值、股份数或者公司资本总额三种方式。减少股份数除了可以通过等比例减少所有股东股份数方式,还可以采用股份合并方式。股份合并是指将一定数量的股份合并为一股,从而减少股份数量,股份合并会产生减少股份数从而导致减资的结果,但是股份合并并不一定导致减资,如公司合并股份后减少股份数,提高每股价值,但是不减少已发行股本。我国上市公司中市值低于1元每股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合并方式提高每股净资产价值从而避免退市。新公司法并未对股份合并相关规则作出规定,实践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缩股规则有规定。在德国,股份合并只是辅助性的减资方式,即只有在减资后每股的最低面值不足1欧元时才采用。在日本,股份合并与减资是两套制度,股份合并有单独的规范,例如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信息披露、股东停止请求权、合并致股份未满一股的股份收购请求权等。
以减少每股面值(股份数维持不变)的方式进行减资仅在面额股制度下可以采用,若是采用无面额股制度的公司不能采用此种减资方式。新《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但是并没有对每股金额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减少每股票面金额,理论上可能成立。但是实践中,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要求票面1元一股,因此在面额股制度下,减少每股票面金额不是减资方式。在面额股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仅能采用减少股份数从而减少资本总额的方式减资,减少股份数可以通过直接减少股份数、股份合并或者注销已回购股份方式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不发行股票,减资仅采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方式。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